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大同区嘉香源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6MA19T5WE7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同阳大路3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同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该批次鸡味鲜粉调味料1罐(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过期),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色(配料表中日落黄69.9%)1罐均是从大庆市大同区硕森食品店购进。鸡味鲜粉调味料进货单价为18元,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色(配料表中日落黄69.9%)进货单价为9元。鸭子是2026年4月25日在大庆市红岗区浩天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购进的,规格为10只/件,购进2件,进货单价为70元/件,共花费140元。执法人员对该熟食店经营者刘金萍进行询问,经当事人表述,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鸡味鲜粉调味料及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色(配料表中日落黄69.9%)的鸭子数量为14只,其余的6只鸭子为酱熏,因做法不一致没使用上述鸡味鲜粉调味料和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销售金额为17元/只,未销售,无销售台账。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4*17=238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鸡味鲜粉调味料1罐(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色(配料表中日落黄69.9%)1罐和已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色(配料表中日落黄69.9%)的半成品烤鸭14只;2、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料罚款人民币500元,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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