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光复路大桥鸡精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爱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NUAH2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光复路310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罚处〔2023〕4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05年03月29日开始在光复路310栋开始经营,经营范围:干调批发零售。注册登记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以403.2元的价格购进睿宝百花蜜2箱(24瓶),并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店铺名称吉林省大桥鸡精)销售该产品,在其网页上介绍产品时使用以下词语:“清热解毒,润肠通便,安五脏、补不足等功效”、“促进新陈代谢、健肠胃、促进血液循环、保肝、常食用可以提高青少年的免疫力,助长发育、增强记忆、可以预防和纠正儿童的贫血”,截止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的以20.8元/瓶的价格将“睿宝百花蜜24瓶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99.2元,违法所得96元。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所使用的广告是其委托南关区艺鑫广告空间设计制作,其制作费用共计15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长春市光复路大桥鸡精经销处立即停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2、罚款1500元。当否,请审批。
1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