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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秀甫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580549576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浙0212民初324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叶**
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
2026-02-26
(2025)浙0212民初353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昶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舟山福银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3
2026-01-07
(2025)浙0212民初353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昶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舟山福银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6
(2025)浙0212民初27469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市乐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4
(2025)浙0212民初12522号
修理合同纠纷
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兴杰挖掘机维修部
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6
2024-12-23
(2024)浙0212民初444号
健康权纠纷
丁**
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6
(2024)浙0212民初444号
健康权纠纷
丁**
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8
2024-02-05
(2024)浙0212民初444号
健康权纠纷
丁**
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9
2023-06-28
(2023)皖1125民初2880号
追偿权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
定远县人民法院
10
2023-03-28
(2023)浙0206民初11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汪**
刘*,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5
(2025)浙0212民初353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昶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舟山福银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8
(2025)浙0212民初353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昶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舟山福银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7
(2025)浙0212民初12522号
修理合同纠纷
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兴杰挖掘机维修部
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环(鄞)罚﹝2024﹞30号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实施了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四十五条2、第四十六条3、第四十七条4、第四十八条5、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00)
59600.00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4-07-12
2
甬环鄞罚字罚﹝2024﹞11号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在浙江省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实施了转移固体废物未依法审批、备案、贮存未防护措施等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4-03-12
3
甬环鄞罚字罚﹝2023﹞22号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南洋机制砂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实施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元整(¥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
122000.00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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