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旭水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昱锦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592279884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4〕448号
; ; 经查: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雇佣工人正在库房内进行速冻玉米粒的分装活动,加工、挑选、封装速冻玉米粒产品。冻库内存放有待销售的速冻白糯玉米粒50箱,速冻黄糯玉米粒120箱。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分装上述速冻玉米粒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 当事人速冻玉米粒产品分装过程为:在外采购大包装20袋的速冻玉米粒产品,通过冷冻车运输后放置在冻库内。当事人在冻库外的库房内将大袋速冻玉米粒产品在常温下进行分装,将大袋速冻玉米粒产品倒出来,先用电动筛子去冰搅拌均匀,然后放置在工具台上,由工人挑选出有色差、发黑、品质较差的玉米粒废弃,剩下品质好的玉米粒产品通过电子秤称重,用印制好的包装袋装成2.5袋的小包装产品,然后用封装机封口后,再用打码机打印上生产日期。最后用印制好的黄色纸箱包装后用透明胶带封箱,每4袋2.5的小袋装成一箱,也就是10箱的速冻玉米粒产品,然后放置冻库内待销售。当事人用于分装的工具主要有电动筛子、电子台秤,封口机、打码机等,这些工具不仅仅用于分装,还要用于其他使用。当事人都是在常温下,将大包装速冻玉米粒产品从冻库搬运出来,后直接在库房内进行筛选、包装的,工人没有戴口罩手套,达不到温度和卫生要求。当事人认为分装速冻玉米粒产品的工艺很简单,没什么技术含量,就雇佣工人筛选出遗弃些残次品,自行包装成品质较高的速冻玉米粒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也就是想赚点人工费和差价。; ; 当事人分装出来的速冻玉米粒产品的包装情况:厂家提供包装所需的2.5袋小包装的包装袋、10箱的包装箱来进行包装。包装袋上印制有品名:美旭牌速冻甜糯玉米粒,净含量:2.5,生产厂家:安新县宝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11113063200063,厂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同口工业开发区。包装箱根据玉米粒的黄色和白色区分为2种,标识美旭牌,一种为食品名称:速冻白糯玉米粒,净含量:2.5;4,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河北省安新县宝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地址:安新县同口镇工业开发区。另一种食品名称:速冻黄糯玉米粒,净含量:2.5;4,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号:11113063200063,生产厂:河北省安新县宝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地址:安新县同口镇工业开发区。 ;; ; 现查明:当事人所分装的20袋的速冻玉米粒产品都是从河北省安新县宝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采购的,当事人是该公司长期合作的老客户,当事人还从该公司采购玉米棒、玉米粒、玉米段等其他速冻产品。当事人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告知需采购的品名、种类、数量等,厂家发货后都会开具;河北省安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 1、没收查封的速冻白糯玉米粒50箱,速冻黄糯玉米粒120箱产品;; ; 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 3、罚款86080元.
8608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