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谌晓鱼餐饮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谌明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3MAD1WTFA21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柳潭小区14栋2单元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2023〕267号
2023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设于安化县城南区柳潭小区14栋2单元201室的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9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至案发,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当事人陈述,营业额达9000余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10月26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店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