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鹤浦一沁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慧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MA2AHKCM3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荷塘街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5﹞65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倍他乐克25毫克20片/板/盒”处方药1盒,同时也未向消费者开具药品销售凭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元。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元。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