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鑫隆摩托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爱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5MA6LQ2135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文笔南路文笔路县会务中心以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弥处罚〔2024〕68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从重庆雅迪电动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以1630元1辆的价格进来6辆型号为TDR3165Z“雅迪”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7月30日到货,摆放在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弥城镇文笔南路当事人经营的弥渡鑫隆摩托车行,以1730元1辆的价格销售,6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0380元。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无产品合格证,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短路保护项目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7-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电动自行车6辆;
处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6608元。
16608.00元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