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天和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凡锟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556609006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西湖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30
(2020)黔0524民初220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符**
织金县天和医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卫放罚〔2025〕1号
2025年9月29日织金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天和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孟某锟和影像科医生杨某安进行调查询问。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医院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1.在该医院查见一台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设备型号为Dira-DUA,生产厂家为山东迪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设备编号为UA00250402的放射装置,但在该医院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射线明细装置表并未查见上述设备记录。2.该医院于2025年6月1日至今使用该设备进行影像检查。该医院提供有4份使用该放射装置检查并出具的放射DR检查报告单。报告单上检查时间分别为2025年6月9日、2025年7月6日、2025年9月18日、2025年9月26日,检查医生均为张某文,审核医生均为杨某安)的行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织金县卫计局
2025-10-21
2
织市监处罚[2024]209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型号为KB-500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因医院的人员变动了,现已找不到购进单据,只能提供购买时的合格证。上述计量器具上无合格检定印、证,且未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检定报告。该计量器具购进后,院内就只有这台医用诊断X射线机,没有其他可替代这台计量器具的器具,医院一直在使用,之前检定过,但已过期,所以工作人员把贴在该设备上的过期的检定合格证撕了。
调查认定的事实: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持证照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相关情况。
4、计量器具的图片、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065万元#
65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3
织市监处罚[2024]116号
经查明:织金县天河医院于2010年6月3日注册成立,地址位于织金县城关镇西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24556609006B。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眼科、医学检验科、耳鼻子咽喉科、医学影像科、尘肺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噪声。
当事人使用的两台X射线源用来做X线检查,心电图机用来做心电图检查。2022年5月,当事人对编号为5313/13医用诊断X射线源和心电图机是请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来检的。2023年5月当事人请深圳市中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来对医院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编号为1301024的X射线源也是该次检的,出具了校准证书。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使用的两台X射线源符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35,二级序号:(47),一级目录: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二级目录: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监管方式: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周期检定,?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进行辐 ?射诊断和治疗”规定的强制检定项目,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而心电图仪符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37,二级序号:(49),一级目录:心脑电测量仪器,二级目录:心电图仪,监管方式: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周期检定,?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心电位的测量”规定的强制检定项目,同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通过调查得知,当事人使用上述设备进行检查时,未做详细的检查记录或收费记录。2024年1月26日,本局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称2024年,由于自己不懂,花了几千块钱冤枉钱请检测机构进行检定,但是未能实现涉案设备有效检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5.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6.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7.校准证书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核准的事实。
罚款0.007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