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独山县川黔味豆花烤鱼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东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6MABMB8J69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独山县井城街道南通北路1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罚[2023]0230号
经查,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独山县井城街道南通北路135号的独山县川黔味豆花烤鱼店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有1台电子计量秤,名称:电子计量秤,产品编号:763594,出厂日期:202209,生产商:广州市佰达衡器有限公司,型号:ACS-30。该电子计量秤上未加贴计量器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当事人用上述电子计量秤称鱼的重量,用于贸易结算,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经查询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当事人在案发之前未有因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而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系首次违法。 当事人得知使用的电子计量秤要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合格才能使用的规定后,就立即进行了整改,停止使用上述电子计量秤,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规范使用计量器具的意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情况; 4.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截图2张,证明当时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或相关出证人的签名确认。
罚款0.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