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志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AF34X5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支街135号A幢8号2-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31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桂花饼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42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桂花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结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案涉桂花饼10盒;2.没收违法所得427元;3.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0427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桂花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结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案涉桂花饼10盒;2.没收违法所得427元;3.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0427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