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博钦铸件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超锡 | 注册资本: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793007164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海县桑洲镇下洋周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6
(2024)皖1126民初3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天和石英砂有限公司
徐**,宁海县博钦铸件厂
凤阳县人民法院
2
2023-11-28
(2023)浙0226民初5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明光市大同商贸有限公司
宁海县博钦铸件厂
宁海县人民法院
3
2023-06-08
(2023)鲁0306民初2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海县博钦铸件厂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4
2022-04-22
(2022)浙0226民初10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海县博钦铸件厂
宁海精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5
2022-04-21
(2022)浙0226民初10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海县博钦铸件厂
宁海精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6
2022-03-30
(2022)浙0226民初10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海县博钦铸件厂
宁海精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04
2024-06-17
(2024)皖1126民初333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天和石英砂有限公司、宁海县博钦铸件厂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9-28
2023-09-25
(2023)浙0226执881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宁海县博钦铸件厂、宁海精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3-31
2023-03-10
(2023)鲁0306财保371号
财产保全
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海县博钦铸件厂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15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3-03-22
2023-03-19
(2023)鲁0306执保43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海县博钦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8-19
2018-01-12
(2018)浙0226执263号
宁波市辉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海县博钦铸件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45463.00元
执行案件
6
2018-03-28
2018-02-04
(2017)浙0226民初86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宁海县博钦铸件厂、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5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5-01-13
2015-01-13
(2015)甬宁民初字第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海市嘉临冶铸炉料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博钦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61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海县博钦铸件厂于2017年从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为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040710303、型号为CPC30HB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搬运原材料和成品上下货使用。双方约定当事人需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当事人在购得前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后,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及办理使用登记即投入使用。前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于2011年11月21日,经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定期检验(报告书编号ND-2011-0451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日,被本局查获。2023年7月9日,当事人为消除安全隐患,积极落实整改,向本局提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申请。经核实,本局于2023年7月9日对前述内燃平衡重式叉予以解封。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将前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拆解,去功能化处理,作为废品销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博钦铸件厂使用前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制造单位为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040710303、型号为CPC30HB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海县博钦铸件厂使用前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制造单位为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040710303、型号为CPC30HB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