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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勇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勇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21MACWYH0343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路840号7号楼840-53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大市监处罚〔2025〕20号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路840号7号楼840-531的大通勇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6月至今向83户业主收取物业费,每户按照1.5元/平方收取,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复印了小区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收据(10份),收据原件由当事人保存。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提供由青海省大通县发改局下发的《青海勇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勇莉物业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财务电脑和档案柜进行检查,由大通勇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第二部分物业服务范围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合同期限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及当事人提供的物业费缴纳情况表显示,首户物业费收取为2024年5月20日,该物业属于前期物业范畴内。以上交款收据执法人员收集部分书证,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物业负责人范淘确认签字并盖章保管,各统计表予以确认加盖公章。 根据《青海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第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的30日内,将具体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报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建议立案查处,请领导审批。
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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