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功夫蛙炭火蛙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龙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7HCG1N9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东南街盛世嘉园5号楼00单元01层00单元南数第二个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4]178号
现已查明,讷河市功夫蛙炭火蛙锅店2024年 3月 10日从讷河市红梅食杂店采购了“鸭血”(生产者:山东天成鑫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1.1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0克),当事人采购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 3月 2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2024年 5月 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时发现:2024年 4月 3日,当事人从讷河市红梅食杂店采购了“调料油(麻椒油)”(生产者:峨眉山市中王食品厂,生产日期:2023.09.08,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00ml)当事人采购该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立案之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 5月 14日再次对该店进行了检查,随机抽查其厨房加工区域的“三文治香肠”(生产者: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4.08,保质期120天,净含量300克),当事人留存了供货者讷河市红梅食杂店的销售单据,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 3月 21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2024年 3月 21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责令其限期改正。
3.2024年 3月 21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已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2024年 5月 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5.2024年 5月 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6.2024年 5月 14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留存了供货者的销售单据并查验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7.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8.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9.讷河市功夫蛙炭火蛙锅店经营者徐龙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徐龙飞身份的真实性。
10.经营食品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鸭血”(生产者:山东天成鑫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1.1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0克)、“调料油(麻椒油)”(生产者:峨眉山市中王食品厂,生产日期:2023.09.08,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00ml)、“三文治香肠”(生产者: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4.08,保质期120天,净含量300克)等食品的事实。
11.进货票据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留存了进货票据。
12.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食品合格证明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