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人来人往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树春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772138421W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881号第10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4
(2024)沪0109民初53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上海人来人往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0
(2024)沪0109民初53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上海人来人往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虹处﹝2025﹞092024001310号
当事人成立于2005年3月3日,在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881号第10幢的经营场所内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8月27日,当事人以每瓶980元价格向来店就餐的消费者销售16瓶“公馆茅台”白酒。上述16瓶“公馆茅台”的真实名称为“大功大成”酒,生产日期为2010年5月29日,瓶身的食品标签标注以下信息:酱香型白酒53%(V/V)500ml,产品执行标准号:DB52/526-2007,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厂址(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辨认,上述16瓶“大功大成”酒均非该公司生产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16瓶“大功大成”酒的货值金额为15680元。当事人已将销售上述16瓶“大功大成”酒的货款退款给消费者,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消费者已将涉案白酒自行销毁,故不予以没收。上述16瓶“大功大成”酒系当事人负责人宋连跃个人所有,并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仅用于其个人接待宴请,当事人销售时未征得其本人同意。又经核实,当事人购入上述16瓶“大功大成”酒时未核实进货的来源,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罚款1.568000万元,警告
1568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