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王卓伟酱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卓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AJG1T0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4-113(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4〕248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户,个体户,经营面积36平米,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3302810***44,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从慈溪市某酱菜厂购入58箱鲜香榨菜丝,购入价27元每箱,至2023年8月11日,销售剩余2箱榨菜丝因内外包装破损,当事人私自将上述榨菜丝包装用进货时随带的上述酱菜厂包装替换,随后加入自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和少量散装榨菜丝,加入的散装榨菜丝亦为上述酱菜厂购入,自行封包后于2023年8月14日售卖给余姚市某蔬菜店1箱,当日该蔬菜店又将上述封装的鲜香榨菜丝售卖给宁波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食堂,另1箱当事人售卖给其他人,因无票据凭证可查,故不明去向。2023年8月24日,本局对宁波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食堂进行食品抽检,其中被抽检食品即上述榨菜丝经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判定为苯甲酸钠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详见NO:YYSJ(J)20231851检验报告),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擅自对包装破损的鲜香榨菜丝进行拆封,添加了苯甲酸钠和散装榨菜后,并将进货时随带的上述酱菜厂的外包装进行替换破损包装后销售。上述榨菜丝进价27元一箱,售价35元一箱,故涉案产品货值70元,违法所得为16元。
当事人在售卖的食品中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上述食品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苯甲酸钠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所指,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具有主观故意,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且此前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在售卖的食品中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6元;
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