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芝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326797742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禹州市夏都街道画圣路北段西侧360号门面房2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4
2017-06-12
(2017)豫10民初5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芝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河南省芝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市监处﹝2023﹞802号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取得有《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当事人医疗器械专柜的货架上存放的酒精棉片(生产企业名称:浙江红雨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浙械注准20172640406;生产许可证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085号;生产日期:20200620;有效日期:20220619)1盒,上述酒精棉片已过期;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在当事人食品区货架上发现清凉薄荷糖(制造商:新乡市保星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00g;保质期:24个月)1袋,无生产日期,当事人当场提供不出购进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0元;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酒精棉片1盒;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清凉薄荷糖1袋; 3、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