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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合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洪涛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FJ72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5〕435号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4.2.1.1规定,“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4.2.1.2规定,“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当事人不按照安全规程如期申报叉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第一款第四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决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报停所有未投入使用叉车,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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