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天祚堂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荣君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749685961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友谊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8号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举报人信函邮寄方式条码编号XA25472608802《投诉举报书》,举报人称:“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0月21日在被投诉人处购买了1盒‘人参’2盒‘鹿茸片’共消费610元。该人参、鹿茸片无产地、厂址、生产许可、执行标准,该鹿茸片宣传了补精髓、助肾阳、强筋健骨等治疗功效”。随信函附带所购产品图片。2024年10月28日承办机构接投诉单,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登记案源,并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展开核查,当场提供《营业执照》,该店是合法的市场主体。
核查现场见该企业座落于宁安市东京城镇友谊路与中心大街交叉路口,营业厅陈列西药、中药饮片、保健食品等商品,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未见营业场所陈列“人参”“鹿茸片”,未见“人参”“鹿茸片”采购、入库、陈列、销售等相关记录文件。未能提供“人参”“鹿茸片”购货凭证及供货者有关信息。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曾与2024年10月21日应消费者要求,从附近人参种植农户和梅花鹿养殖农户手中采购“人参”“鹿茸片”后装盒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金额610元。
经现场核实,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图片,确系当事人2024年10月21日销售给举报人的产品。产品标示如下:人参:嚼食:将人参蒸软切成薄皮晾干,盛于容器内,随用取出1-2片,口含嚼食。冲茶:将人参薄皮4-5片置茶杯内,倒入开水,覆盖3-5分钟服用。煎服:将人参片或碎片取4-105g(随体质状况而定)加150-500ml水煮,煎两次,混合后分两次,早晚各一次。梅花鹿茸标示如下:鹿茸是我国传统名贵天然补品,是补养强壮剂,能够调节机体的新陈代谢,促进生理机能,对恢复体质、保持健康有明显功效。鹿茸中含有多种氨基酸、磷脂及人体所需微量元素、脂溶性维他命、营养性矿物质,同时含有雌留酮性激素。雄鹿的鹿角没有长成硬骨时带茸毛,是一种贵重的中药,用作滋补强壮剂,补精髓、助肾阳、强筋健骨。上述产品均未标注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相关信息、购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
2024年11月17日,我局收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231084002024111784752689,举报人称:“其于2024年11月6日在宁安市天祚堂药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阿胶、党参、枸杞,发现阿胶过期,有效期2023年,商家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外包装是好的批号,里面的是过期药品,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查处商家”。上传所购产品图片至平台。2024年11月9日,当事人到我局交代,其于本月初销售210g阿胶,销售后没几日消费者称购买的阿胶过期,要求赔偿8000元。药师于消费者沟通,要求其携带声称过期的药品前来验证,若属当事人责任,其承担责任,消费者拒绝。举报人沟通若消费者不方便,可以去消费者所在地址自取,消费者拒绝。因此当事人到我局交代,该阿胶并自非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系企业经理家属购买服用后,剩余一盒拿到药店销售,该阿胶规格250g/盒,保质期至2027年8月,此消费者购买210g,剩余40g。我局告知其将剩余40g阿胶暂存于不合格品区,待执法人员核实处理。
2024年11月17日承办机构接举报单,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依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阿胶40g;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叁拾伍元整(¥735.00元); 4.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伍元整(¥15,735.00元)。
15000.00元
-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