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晓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先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5MA48RWE3X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南门西路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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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调查,远安县晓粥餐饮店主营夜宵,检查发现的2袋太太乐牌鲜味宝调料保质期至2026年4月19日,截止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36天,该调料主要用于炒菜,因该店未保存销售记录,故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现场将超过保质期的调料予以销毁。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冰柜中发现1袋未开封的亮串牌红柳枝肉串,外包装背面印有两种产品类型标签信息,且具有勾选框,两种产品名称分别为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红柳枝肉串(牛肉风味)。检查发现的涉事原材料勾选为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已注明配料:猪肉、羊脂肪、饮用水……,现场核实每袋内有肉串20串,另有6串置于冰柜中未烤制未销售。该店出示的菜单上未见菜品红柳枝肉串,可见菜品“红柳枝大羊肉”,标价12元/串。据负责人邵先宝陈述,该店一直使用的原料为串吉多牌红柳枝羊肉串(配料:羊肉、水、食用盐、香辛料),2026年5月18日将原材料改为了亮串牌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共采购2袋,20串/袋,采购价45元/袋(折合2.25元/串),并提供了采购票据。
从供应商刘宗华(个体工商户)处调查可知,当事人长期从刘宗华处采购原材料,调阅了该供应商处留存的销货票据,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4月9日、4月30日、5月1日、5月13日各采购了2袋红柳羊肉,采购价80元/袋,共计8袋;于2026年5月18日采购风味红柳羊肉2袋,采购价45元/袋。刘宗华向执法人员出具了亮串牌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No.26FP01260042)1份。另,刘宗华出具一份日期为2026年5月27日的退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的26串亮串牌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予以退货处理,退还货款58.5元,已开封的6串已做销毁处理,未开封的1袋(20串)处于待售状态。
截止检查之日,当事人采购的2袋(共40串)亮串牌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店内剩余1袋未开封、6串未销售,故余26串未烤制未销售,当事人已销售14串,烤制后销售价为12元/串。
现查明,远安县晓粥餐饮店将主要原料为猪肉的“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烤制加工后当作“红柳枝大羊肉”提供给消费者,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原料为羊肉,该行为的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136.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