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美鸣电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焦海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181MA8N44902K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天长市天冶路东侧由南向北第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291号
经查,当事人天长市美鸣电子厂于2023年6月15日生产了100只电动车充电器(型号规格:60V20Ah、生产日期/批号:2023-06、生产单位名称:天长市美鸣电子厂(标称)、生产单位地址:天长市天冶路东侧由南向北第1-2#的电动车充电器。2024年10月2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电动车充电器进行抽样,抽取了检验样品1只。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照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的标准对上述型号及批次的电动车充电器检验,共检验10个项目,其中“熔断器”、“电源软线及输出线”、“防异物侵入”等3个项目不符合GB42296-2022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依据《2023年平谭综合实验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天市监检鉴结〔2024〕R0424001号,附《检验报告》(2023)MJL-DZ0514),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的同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的充电器。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型号为60V20Ah的100只电动车充电器的生产成本为18.997元/只,销售价格为20元/只。当事人生产的100只上述型号为60V20Ah的100只电动车充电器已全部销售,且拒不召回。综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货值金额合计2000元,获违法所得合计100.3元。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肆仟捌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叁角。
4800.00元
天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2
天市监处罚〔2024〕160号
经查,当事人天长市美鸣电子厂于2023年8月10日生产了250只电动车充电器(规格型号:48V20Ah220V~50Hz输入180W±20%输出48V-59.5V2.8A±0.2A、生产日期/批号:2023-8-10)。2023年8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天长市美鸣电子厂生产的上述48V20Ah电动车充电器进行抽样,共抽取了检验样品2只。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标准检验,共检验12个项目,其中“电源软线及输出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42296-2022标准,依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T/GDAQI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天市监检鉴结〔2024〕R0105001号,附《检验报告》No:4400232607500421),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的同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的电动车充电器。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48V20Ah电动车充电器的生产成本为19.19元/只,销售价格为20元/只。当事人生产的250只上述48V20Ah电动车充电器已全部销售,且拒不召回。综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货值金额合计5000元,获违法所得合计202.5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不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的相关账目及票据,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壹万贰仟零玖拾柒元伍角;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贰元伍角。
12097.50元
天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3
天市监处罚﹝2023﹞255号
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
1、没收违法所得920元2、罚款49000元。
49000.00元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