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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沃野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录艳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068646377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明华街物价局门市5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206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2024年11月28日报请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8日询问当事人并调取相关证据。本案于2024年12月6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份在抚松县万良人参市场的一家摊位进购1盒(2瓶装)山参酒,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在2024年11月7日将这1盒山参酒销售给投诉人,销售价430元,该山参酒无产品标签,当事人在进购该山参酒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30元;3.罚款500元。
5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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