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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仁信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爱红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MA4KL96H9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68号冰晶江城16栋1层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68号冰晶江城16栋1层2室从事药品销售过程中,于2024年7月30日从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络活喜)”30盒(标示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5mg*28s,批号:8174338)。每盒进价为95元,当事人武汉市仁信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5日、8月8日、8月9日、8月12日、8月13日、8月15日、8月16日、8月23日、9月2日、9月6日、9月9日、9月10日、9月23日、10月7日、10月9日、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20日、10月22日、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2日分别售出1盒,于2024年9月30日和2024年11月3日售出两盒,于2024年10月30日售出三盒,共计售出30盒,销售价每盒95元,合计销售金额2850元,截止到2025年12月9日,已全部销售完。 当事人提交了真实合法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开票信息,该批次药品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书、该批次药品进货销售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及对公打款电子发票。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药品跟踪处置的通知》附件内容中,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涉案产品认定的函中指出:涉案产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8174338”,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950224”,基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的调查情况,经认定,涉案“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系假药。同时,经生产企业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15日更名为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的样品鉴别报告确认,上述产品不是其生产。经认定,涉案产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为假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
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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