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文全电动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文全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4MA6H854N4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三穗县八弓镇灵山南路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市监处罚[2025]11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三穗县文全电动车经营部营业执照及唐文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店的权属关系。
证据二. 2025年8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证据三.关于核实雅迪牌电动自行车CCC认证信息的函(穗市监函<2025>50号),证明我局采取的核查经过。
证据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协查复函》,证明产品认证的实际情况。
证据五.询问调查通知书,证明询问调查经过。
证据六.对唐文全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实际情况。
证据七.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市监罚告《2025》第110号)送至三穗县文全电动车经营部,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电动自行车属于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三穗县文全电动车经营部经营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即“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2
穗市监处罚〔2024〕10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5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检查现场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型号TDR3157Z电动自行车与认证状态发生变更事实;
2.证据图片8张,证明当事人上述产品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以及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事实;
3.我局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函询文件1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我局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实物发生了变更,与认证状态不一致;
4.2024年8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未按照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但又不能提供与认证产品相匹配的型式试验报告的事实;
5.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6. 型号为TDR3157Z编码分别为:779422480144550、779422480109110、7794224801090621返厂材料1份,证明主动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退回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8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市监罚告〔2024〕第1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但当事人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产品型号均为TDR3157Z的3辆电动自行车在中心认证备案的鞍座长度为280mm, 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储物箱属于车辆附件,不影响产品认证致性;加装保险杠情况在满足G17761-2018(整车重量≤55kg )的情况下,则满足CCC认证要求。执法人员到该店经营场所现场测量鞍座长度为600mm,车辆四周加装有防撞保险杠,车辆脚踏装置处加装有脚踏附件,遮挡骑行装置而丧失骑行功能。产品实物与认证状态不一致。导致该电动自行车关键元器件发生了变更,但又不能提供与认证产品相匹配的型式试验报告,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