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君哲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思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G8U1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9
(2024)浙0114民初3214号
合同纠纷
杭州君哲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物美亿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3﹞81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日,当事人与杭州**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由当事人负责维护、销售佳惠®排骨味紫菜汤、佳惠®鸡汁味紫菜汤等产品。于2021年8月6日,当事人从晋江**有限公司购进佳惠®海鲜味紫菜汤、佳惠®排骨味紫菜汤、佳惠®鸡汁味紫菜汤等食品销售。直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佳惠®排骨味紫菜汤(生产日期:2021年7月15日净含量75克11包)的标签上使用QS350*****1019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经营佳惠®排骨味紫菜汤的进价每包5.2元,销售价格8.5元,货值93.5元。当日,当事人将佳惠®排骨味紫菜汤下架封存待处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标签上使用Q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实提供涉案材料、对涉案商品主动作退货处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君哲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佳惠®排骨味紫菜汤(生产日期:2021年7月15日净含量75克)11包;二、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标签上使用Q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实提供涉案材料、对涉案商品主动作退货处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君哲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佳惠®排骨味紫菜汤(生产日期:2021年7月15日净含量75克)11包;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