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中关城电脑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景辉 | 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0N7E1L2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和平路西段路南25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行罚字〔2023〕第44号
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得知,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21日注册的“联想”第35类商标,商标申请号:776096商品服务:(3501)广告业。当事人尹景辉(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中关城电脑城)未经联想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店内悬挂的牌匾与店内的主体装潢中均使用联想字样的标识。牌匾等装潢共花费8500元。店内主营电脑耗材,因为这两年市场不好家人身体原因停业一段时间没有赚到钱,无违法所得。案件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联想商标用于店招和店内装潢的事实。询问过程详细记载,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拆除联想字样的装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引起不良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之规定,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1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