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贝贝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倍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2NJP0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汇誉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65号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电子计价秤,该电子计价秤无标签信息,执法人员将500克砝码放置于上述电子计价秤,屏幕显示:0.575千克(575克)。
2024年12月20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字第246198号),检定结果显示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置零准确度、除皮准确度和封签等项目以及称量测试中500g、1000g、2000g等项目的检定结果均为不合格,总体结论为Ⅲ级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果无异议。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05-0106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电子计价秤的购进票据、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对其经营的水产品进行称重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秤准确的购进时间及使用次数,且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