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多米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家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11MABM0M9N2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路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秀市监处罚〔2023〕164号
2023年6月8日,本局对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多米蔬菜店经营的韭菜依法进行抽检。2023年7月13日,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2310924507。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及复检申请。2023年8月8日对经营者范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抽检批次韭菜是2023年6月6日从吴江区盛泽镇李涛蔬菜摊按照75元/件的价格共购进1件,共计12.5Kg,进货价格为6元/Kg,当事人提供了吴江区盛泽镇李涛蔬菜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韭菜的进货凭证。抽检批次的韭菜以7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3.24Kg,剩余韭菜中部分坏掉的当事人已扔掉处理,部分好的按照7元/Kg的价格销售给顾客,因无相关销售凭证,当事人未提供韭菜的销售凭证,剩余韭菜中销售多少无法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韭菜进货凭证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330411306530991)、食品(农产品)抽检工作样品购买收款凭证复印件计算,当事人销售韭菜的违法所得为3.24元。
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叁元贰角肆分(¥3.24)。
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2
嘉秀市监处罚〔2023〕163号
2023年6月13日,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路5号的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多米蔬菜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有过期食品在售。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为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小食杂店(三小行业),经营场所面积18平方米,当事人属于小食杂店。2023 年7月3日对经营者范家红进行询问调查,根据经营者范家红陈述,当事人经营的川才坊酸菜鱼佐料、川渝邦火锅川粉、李妈霉豆腐、四峰脆萝卜、国良生姜粉、绿佳雪菜王6种食品是从嘉兴蔬菜批发市场购进,当时购进时未索要相关进货凭证,具体供应商、进货时间、数量、价格经营者已记不清楚,当事人经营的川才坊酸菜鱼佐料按照7元/包、川渝邦火锅川粉6元/包、李妈霉豆腐8元/瓶、四峰脆萝卜2元/包、国良生姜粉8元/包、绿佳雪菜王1.5元/包的价格销售。当事人经营的黄老倌鱼酸菜、金诺屹土豆粉是从吴江区盛泽镇李楠食品店购进,由于进货单据丢失具体进货时间、数量、价格经营者已记不清楚,当事人提供了吴江区盛泽镇李楠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的黄老倌鱼酸菜按照2元/包、金诺屹土豆粉2元/包的价格销售。经营者范家红另陈述,除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外,其余的都在保质期内销售。当事人未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也未查获到相关销售记录,无法证明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顾客,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陈述,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经营的川才坊酸菜鱼佐料货值金额为7元、川渝邦火锅川粉货值金额为6元、李妈霉豆腐货值金额为16元、四峰脆萝卜货值金额为46元、黄老倌鱼酸菜货值金额为70元、国良生姜粉货值金额为32元、绿佳雪菜王货值金额为3元、金诺屹土豆粉货值金额为2元,上述8种食品的总货值金额为182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查获的过期食品川才坊酸菜鱼佐料1包、川渝邦火锅川粉1包、李妈霉豆腐2瓶、四峰脆萝卜23包、黄老倌鱼酸菜35包、国良生姜粉4包、绿佳雪菜王2包、金诺屹土豆粉1包;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