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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悦悦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商凯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C6GQJR4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黎明家园1号楼00单元01层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4]57号
2024年4月24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黎明家园1号楼00单元01层03号的建华区鑫悦悦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执法人员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经请示局领导,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展开调查。 经查证: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曾于2024年4月16日,对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悦悦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商凯悦提供的健康证日期是2023年2月15日,因当事人健康证过期的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2024年4月24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再次对建华区鑫悦悦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仍未向执法人员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登记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第一次和第二次对该超市现场检查的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该超市违法行为发生后,对当事人给予的具体改正时限及警告处罚的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过证据提供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警告#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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