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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戴广智茶叶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广智注册资本:8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8MAC1MX22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鹤峰县走马镇升子村二组69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峰市监处罚〔2025〕51号
经查,当事人从鹤峰县开慧综合经营部购进食品添加剂硫酸钙0.5kg,单价2元/kg。2025年7月27日,当事人在绿毛茶初加工时,在正在揉捻的1桶绿毛茶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钙0.5kg,货值金额1.00元,当事人从本地购进鲜茶叶单价2.80元/kg,共使用80kg鲜茶叶生产湿茶坯38.4kg,货值金额224.00元。总货值金额225.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湿茶坯38.4kg; 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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