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春华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爱玲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354566853C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镇中路成教中心朝西楼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4﹞00517号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7月13日,系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的个人独资企业。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平台从陕西铭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规格:10克x15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月24日入库。当事人以41.85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药品后,以8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药品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XAYP202400187),检验结论: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1057(ZD-1057)-2002-2012Z。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上述药品7盒,销售金额560元。当事人经营的四味脾胃舒颗粒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56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经检验,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劣药数量少货值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购进药品履行了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本局认为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没收劣药四味脾胃舒颗粒3盒; 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没收违法所得56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