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二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BM3YH123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幸福城19-1-5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武)罚〔2024〕14127号
2023年10月11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按照《通告》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1日起在武清区4个点位开展不停车称重检测。经调查核实,天津杰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津CK2239的营运车辆,于2024年6月07日通过涞渔线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经检测,车货总重72.15吨,轴载限重49吨,超限重23.15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予以罚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15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4-10-24
2
津交(武)罚〔2024〕14126号
2023年10月11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按照《通告》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1日起在武清区4个点位开展不停车称重检测。经调查核实,天津杰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津CK2627的营运车辆,于2024年5月26日通过涞渔线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经检测,车货总重75.33吨,轴载限重49吨,超限重26.33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予以罚款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3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4-10-24
3
津交(武)罚〔2024〕14125号
2023年10月11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按照《通告》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1日起在武清区4个点位开展不停车称重检测。经调查核实,天津杰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津C55132的营运车辆,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涞渔线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经检测,车货总重76.47吨,轴载限重49吨,超限重27.47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予以罚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35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4-10-23
4
津交(武)罚〔2024〕14124号
2023年10月11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按照《通告》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1日起在武清区4个点位开展不停车称重检测。经调查核实,天津杰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津CK2108的营运车辆,于2024年10月09日通过涞渔线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经检测,车货总重78.51吨,轴载限重49吨,超限重29.51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予以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45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4-10-23
5
津交(武)罚〔2024〕14123号
2023年10月11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按照《通告》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1日起在武清区4个点位开展不停车称重检测。经调查核实,天津杰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津CK2206的营运车辆,于2024年7月20日通过涞渔线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经检测,车货总重78.70吨,轴载限重49吨,超限重29.70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予以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45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