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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同吉仁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云良注册资本: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84L46K2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农安大路正阳大厦楼下西6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监市监不罚〔2026〕72号
现已查明,该药店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吉DB431000438),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通过对该药店负责人进行询问,2025年4月份到5月份之间当事人从进店的销售员手中购进波立维18盒,购进单价19.00元/盒,海昆肾喜胶囊20盒,购进单价42.00元/盒,安达唐3盒,购进单价38.00元/盒,尿毒清颗粒20盒,购进单价20.00元/盒,诺欣妥2盒,购进单价50.00元/盒,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2盒,购进单价42.00元/盒。该店未保留销售药品销售员的联系方式,双方通过现金方式交易,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购货发票、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和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的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 2025年4月19日当事人从陕西铭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50盒,购进单价42.55元/盒,药品批号为8195870,可以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从河北佳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硝苯地平控释片10盒,购进单价22.46元/盒,药品批号为BJ84890,可以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 该药店于2025年6月6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家属10盒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售价39.00元/盒,10盒波立维,售价23.00元/盒,3盒安达唐,售价52.00元/盒,2盒诺欣妥,售价69.00元/盒。2025年6月8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家属20盒尿毒清颗粒,售价47.00元/盒,20盒海昆肾喜胶囊,售价57.00元/盒,8盒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售价39.00元/盒,8盒波立维,售价23.00元/盒。2025年11月3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2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售价23.00元/盒,2盒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售价50.00元/盒。综上,投诉举报人及其家属三次共购买了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20盒,波立维18盒,安达唐3盒、尿毒清颗粒20盒、海昆肾喜胶囊2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2盒、诺欣妥2盒,共花费3636.00元。(2025年6月6日、6月8日销售的立普妥共18盒,11月3日销售的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共2盒,合计:748.00元)以及抹零的7.00元,当事人销售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888.00元,违法所得共计2881.00元。
群众现场举报同吉仁药店购买的拜新同立普妥等药品经与厂家咨询、查询、并与正品药进行对比辨认外包装的材质、颜色、光泽度与正品药不同,属于假冒伪劣回流药品执法人员到农安县同吉仁药店现场检查同时将投诉举报内容告知该药店发现药品拜新同与举报人所提供的的药品批号BJ83592不一致。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购买批号的立普妥波立维海昆肾喜胶囊尿毒清颗粒等药品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调查。该药店主体资质合法。2025年4月份到5月份之间当事人从进店的销售员手中购进波立维18盒,安达唐3盒,尿毒清颗粒20盒,诺欣妥2盒,(立普妥)2盒,该店未保留销售药品销售员的联系方式,双方通过现金方式交易,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和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的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药店于2025年6月6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家属10盒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10盒波立维,3盒安达唐,2盒诺欣妥2025年6月8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家属20盒尿毒清颗粒20盒海昆肾喜胶囊8盒阿托伐他汀钙片,8盒波立维。2025年11月3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2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2盒阿托伐他汀钙片。投诉举报人及其家属三次共购买了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20盒,波立维18盒,安达唐3盒、尿毒清颗粒20盒、海昆肾喜胶囊2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2盒、诺欣妥2盒,共花费3636.00元。(2025年6月6日、6月8日销售的立普妥共18盒,11月3日销售的硝苯地平控释片共2盒合计:748.00元)以及抹零的7.00元,当事人销售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888.00元,违法所得共计2881.00元。当事人同吉仁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和《农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农安县高家店镇玍家屯卫生室、农安县吉大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函》的相关精神,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1.0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881.00元。
15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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