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2MA28L46YX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桐庐县城樟清塘路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8
(2025)浙0122民初562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马利可依马木(MALIKIMAM)
俞*,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
2021-11-15
(2021)渝0109民初1185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市茗天茶叶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3
2021-08-23
(2021)渝0109民初955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桐庐县横村镇栩荣土特产商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4
2021-04-28
(2021)浙0122民初1696号
委托合同纠纷
陈**
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5
2020-08-17
(2020)浙0122民初2666号
劳动争议
杨**
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6
2020-06-19
浙桐庐劳人仲案(2020)112号
杨**
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7
2019-06-04
浙桐庐劳人仲案(2019)92号
朱**
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8
2019-06-04
浙桐庐劳人仲案(2019)93号
朱**
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9
2021-11-23
(2021)渝0109民初1185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市茗天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8
2020-05-19
(2019)粤0902民初4004号之二
产品责任纠纷
周**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百果副食品商行、杭州好洽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32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在桐庐县桐君街道桥北路280-15号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同时存在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贮存过期食品的行为和为抖音直播间销售的产品进行刷单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予以警告;对于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同时实施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择一重处罚。故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从重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253751.4元,上缴国库;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6台,涉案食品769袋(罐)及相关原料225.2kg。<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予以警告;对于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同时实施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择一重处罚。故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从重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253751.4元,上缴国库;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6台,涉案食品769袋(罐)及相关原料225.2kg。
273751.40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2
桐市监处罚﹝2024﹞19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9日,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以罚款6000元;二、没收314罐松香谷碧根果。<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以罚款6000元;二、没收314罐松香谷碧根果。
6000.00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3
桐市监处罚﹝2024﹞12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6日、7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在桐庐县城南街道生产黑芝麻丸、乌梅干产品,并存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虚假厂名厂址的黑芝麻丸、乌梅干、琥珀核桃仁等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黑芝麻丸、乌梅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生产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查获的黑芝麻丸成品138包、黑芝麻丸原料725kg、乌梅干成品10包、乌梅干原料17.729kg、相关标签(含标签的包装材料);二、处以罚款80000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琥珀核桃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查获的琥珀核桃仁成品813包、琥珀核桃仁原料102.18kg、含标签的包装材料;二、处以罚款70000元整,上缴国库。以上合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查获的黑芝麻丸成品138包、黑芝麻丸原料725kg、乌梅干成品10包、乌梅干原料17.729kg、琥珀核桃仁成品813包、琥珀核桃仁原料102.18kg、相关食品标签(含标签的包装材料);二、处以罚款150000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黑芝麻丸、乌梅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生产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查获的黑芝麻丸成品138包、黑芝麻丸原料725kg、乌梅干成品10包、乌梅干原料17.729kg、相关标签(含标签的包装材料);二、处以罚款80000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琥珀核桃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查获的琥珀核桃仁成品813包、琥珀核桃仁原料102.18kg、含标签的包装材料;二、处以罚款70000元整,上缴国库。以上合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查获的黑芝麻丸成品138包、黑芝麻丸原料725kg、乌梅干成品10包、乌梅干原料17.729kg、琥珀核桃仁成品813包、琥珀核桃仁原料102.18kg、相关食品标签(含标签的包装材料);二、处以罚款150000元整,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