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众多小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晓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HT4UU9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飞行街119号一层一号[遵义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01017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卫龙辣条(18+6克)1包,售价1元/包,生产日期20240121;卫龙辣条(78克)1包,售价4元/包,生产日期20240124;以上产品保质期均为120天。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不能确定其他同批次产品销售情况。上述过期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元。涉案过期食品为避免继续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当场自行销毁。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消费者投诉相关资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当事人自行销毁过期食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销毁过期食品的事实;
5.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 ,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进货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