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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宏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志勇注册资本:13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3MA368X3W2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太和镇政府旁边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08
(2023)赣1023民初28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南丰县宏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南丰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丰县人民法院
2
2023-12-08
(2023)赣1023民初28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聂**,南丰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丰县宏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3
2023-11-14
(2023)赣1023民初28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南丰县宏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住罚字﹝2025第(027)号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
罚款:100247元
100247.00元
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0-28
2
丰自然资罚字﹝2025﹞第(G014)号
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
1、限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96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3、对超出用地红线占用的城镇住宅用地39.96平方米,处以每平米200元的罚款,处罚金额计:39.96X200=7992元.
7992.00元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25
3
丰自然资罚字﹝2025﹞第(G013)号
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
根据南丰县宏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1733.69元,对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违规建设面积2340.51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6%罚款,2340.51x1733.69x6%=243463.1元人民币。
243463.10元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23
4
丰住罚字﹝2025第(016)号
工程监理事项规避招标(未进行公开招标即直接发包)
罚款:7000元
7000.00元
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7-16
5
丰自然资罚字【2024】第(G016)号
违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理:1、限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985.31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基础建设及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0985.31平方米。《其中:(1)城镇住宅用地2145.27 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429054元;(2)公路用地195.61 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39122元;(3)果园2340.79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936316元;(4)可调整果园2446.98平方米x700元/每平方米=1712886元;(5)坑塘水面2012.24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804896元;(6)其他草地1800.03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720012元;(7)其他林地44.39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17756元;》合计 4660042 元人民币罚款。
4660042.00元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11
6
丰自然资罚字【2024】第(G018)号
违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理: 1、限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320.03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基础建设及其它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39320.03平方米。《其中:(1)城镇道路用地3496.91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699382元;(2)城镇住宅用地2303.51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460702元;(3)公路用地112.71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22542元;(4)果园12814.6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 =5125840元;(5)可调整果园2361.53平方米X700元/每平方米=1653071元;(6)旱地454.76平方米X700元/每平方米=318332元;(7)坑塘水面233.63 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93452元;(8)农村道路425.95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85190元;(9)农村宅基地 31.09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6218元;(10)其他草地 1872.76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749104元;(11)其他林地11416.45平方米X400元/平方米=4566580元:(12)水田3796.13平方米X700元/每平方米=2657291元;》合计 16437704元人民币罚款。
16437704.00元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11
7
丰自然资罚字【2024】第(G020)号
违法占地
1、限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883.57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基础建设及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 地25883.5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0元,计5176714元人民币罚款。 2、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款5176714元元人民币缴至江西省非税收 入账户。
5176714.00元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11
8
丰自然资罚字﹝2025﹞第(018)号
违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理: 1、限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320.03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基础建设及其它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39320.03平方米。《其中:(1)城镇道路用地3496.91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699382元;(2)城镇住宅用地2303.51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460702元;(3)公路用地112.71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22542元;(4)果园12814.6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 =5125840元;(5)可调整果园2361.53平方米X700元/每平方米=1653071元;(6)旱地454.76平方米X700元/每平方米=318332元;(7)坑塘水面233.63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93452元;(8)农村道路425.95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85190元;(9)农村宅基地31.09平方米X200元/每平方米=6218元;(10)其他草地1872.76平方米X400元/每平方米=749104元;(11)其他林地11416.45平方米X400元/平方米=4566580元:(12)水田3796.13平方米X700元/每平方米=2657291元;》合计16437704元人民币罚款。
16437704.00元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11
9
丰自然资罚字﹝2025﹞第(020)号
违法占地
1、限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883.57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基础建设及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 地25883.5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0元,计5176714元人民币罚款。 2、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款5176714元元人民币缴至江西省非税收 入账户。
5176714.00元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11
10
丰自然资罚字【2024】第(G015)号
违法占地
1:限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90.76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基础建设及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090.7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计7635 元人民币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款7635元人民币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账户。
7635.00元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