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馨海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海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4MA106DCP8D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法市监处罚﹝2023﹞144号
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生产的52%VOI玉米白酒经检验,上述产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酒精度明示值为52%vo1,GB/T10781.2-2022《白酒质量要求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玉米白酒52%vo1数量为50升,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限严格落实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货值金额(1000元)及违法所得较少(仅为100元),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510元。
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生产的52%VOI玉米白酒经检验,上述产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酒精度明示值为52%vo1,GB/T10781.2-2022《白酒质量要求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玉米白酒52%vo1数量为50升,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限严格落实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货值金额(1000元)及违法所得较少(仅为100元),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510元。
510.00元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