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帮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GQ2BD9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崔家村283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2024)浙民终117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唐**,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8-27
(2024)浙02民初61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唐**,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2-06
(2022)浙02民初100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x**
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06
(2022)浙02民初100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郑**
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8-25
(2022)浙02民初100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郑**
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1-06
(2020)浙02民初120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9-25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郑**
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1
2022-12-14
(2022)浙02民初100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郑**、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96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份开始,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名为“宁波奕诺特电器有限公司”的同名网店,从事太阳能灯具等产品销售。2023年6月份,当事人在该店铺上架销售一款太阳能庭院灯产品,为提高销量,当事人在该手电筒产品防尘防水等级无法达到IP65、寿命无法达小时和连续照明时间无法达到12小时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制作商品网页,编辑详情页内容含有“IP65防水等级,寿命:小时,连续照明时间12小时(含)”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因前述广告系自行设计制作,无广告费用,属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2024年8月29日,经举报被本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商品性能、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自有店铺上发布广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商品性能、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自有店铺上发布广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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