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季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雄雄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6MACTP5793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19号附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3
(2025)内0626民初23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靖边县强宝窗帘布艺店
鄂尔多斯市季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2
2025-02-26
(2025)内0626民初24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
杨**,鄂尔多斯市季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4号
现查明2025年3月10日,我大队监督员依法对鄂尔多斯市季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19号附18号,负责人:孙雄雄,联系方式:199293205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CTP5793L)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场所没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后经查实发现该场所营业范围包括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范畴,在未办理消防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已经开始营业,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039号、孙雄雄、刘伟伟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季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3月10日,我大队监督员依法对鄂尔多斯市季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19号附18号,负责人:孙雄雄,联系方式:199293205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CTP5793L)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场所没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后经查实发现该场所营业范围包括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范畴,在未办理消防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已经开始营业,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039号、孙雄雄、刘伟伟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季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乌审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