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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唐记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粉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5MA6P3AXT1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商场办公楼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马处罚〔2025〕140号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7日在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设立后,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商场办公楼3号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至今。2025年7月29日,我局接马关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马公(森警大队)移字〔2025〕4号),马关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在2024年7月食品安全抽查过程中发现马关唐记百货店销售的花生米中黄曲霉素B1检测结果严重超出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黄曲霉素B1不合格,检测值184uk/kg, 标准指标:≤20uk/kg。该批次不合格花生是当事人唐粉仙2024年6月12日从“文山市洺阳干货经营部”购进,共购进1袋,重49.5斤,进货价为368元,该批次花生除抽样送检外,当事人自诉该批次不合格花生都是以销售价为9元/市斤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卖,上述花生获取违法所得445.5元。
当事人销售黄曲霉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拟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伍点伍元整(¥445.5);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肆拾伍点伍元整(¥5445.5)。
5000.00元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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