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774571720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21层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8
(2025)鄂0103民初262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尤**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5
(2024)鄂0114民初411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龙源文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9
(2024)鄂0114民初41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中泰兴安建设有限公司,武汉龙源文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4
2021-04-13
(2021)鄂0111民初306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朱**
武汉伟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5
2021-03-04
(2020)鄂0105民初852号
排除妨害纠纷
余*
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6
2021-03-04
(2020)鄂0105民初852号
排除妨害纠纷
余*
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7
2021-02-23
(2020)鄂0105民初852号
排除妨害纠纷
余*
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8
2021-01-26
(2020)鄂0105民初852号
排除妨害纠纷
余*
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9
2020-06-17
(2020)鄂0103民初2089号
劳动争议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张**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20
2025-05-14
(2025)鄂0103民初2624号
劳动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与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008.3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09
2020-10-27
(2020)鄂0103民初2089号
劳动争议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848.01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09
2021-04-06
(2021)鄂01民终1185号
劳动争议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5-04-27
2015-04-27
(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238号
劳动争议
原告暨被告代**诉被告暨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暨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43.95元
民事案件
5
2014-08-08
2014-08-08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75号
劳动争议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75号上诉人代**与被上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上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854.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05号
2026年5月11日我局接到洪山区胜利丰园小区业主投诉电话称,小区个别电梯有安全隐患仍在使用。5月12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3栋1单元1#梯、2#梯都处于运行状态。两部电梯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是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当天监控视频查看,视频显示:1#电梯两名维保人员完成维保项目,2#电梯仅一名维保人员进行电梯维保工作,只完成了部分保养项目,未完成电梯清洁等项目。当事人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未提出异议,并已完成整改,5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驻场维保员肖明和邹宇轩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当事人签订有劳务合同,当事人提交了两人的作业证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当事人与武汉伟秀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胜利丰园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期限至2026年12月20日。维保合同中标明:当事人维保电梯共44台,每月维保两次,违法所得(按一次计)为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1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