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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忠礼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719011173P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一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1-21
(2019)吉民申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拜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28
2019-01-21
(2019)吉民申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拜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30
2019-01-21
(2018)吉0193执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拜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0-17
2018-03-26
(2017)吉0193民初2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拜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957.81元
民事案件
4
2018-09-29
2018-09-10
(2018)京0109执1418号之一
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8-06
2018-07-20
(2018)吉01民终2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拜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2-05
2018-01-23
(2018)吉01民辖终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拜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15-10-10
2015-10-10
(2015)淮执字第00652号
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执行裁定书
113665.00元
执行案件
8
2015-10-10
2015-10-10
(2015)淮执字第00652号
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执行裁定书
113665.00元
执行案件
9
2015-07-27
2015-07-27
(2015)蚌民二终字第00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民事案件
10
2015-04-01
2015-04-01
(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罚﹝2026﹞28号
你单位2020年1月凭证29、9月凭证18记载赠送化妆品等礼品,共计48,55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10.00元(其中1月9,048.00元、9月662.00元)2021年5月凭证11、9月凭证107和127、12月凭证123和140记载赠送蓝牙耳机、丝巾等礼品,共计194,11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822.80元(其中5月10,643.40元、9月17,198.00元、12月10,981.40元);2022年9月凭证61、12月凭证32和49记载赠送礼品,共计139,205.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841.00元(其中9月541.00元、12月27,300.00元)。以上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373.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三条第三款“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六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的规定,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20年度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9,710.00元(其中1月9,048.00元、9月662.00元);2021年度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38,822.80元(其中5月10,643.40元、9月17,198.00元、12月10,981.40元);2022年度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27,841.00元(其中9月541.00元、12月27,300.00元),以上合计76,373.80元。
对你单位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9,710.00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38,822.80元;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27,841.00元,分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8,186.90元。
38186.9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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