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小明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5656857641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东段1幢1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1
(2024)川0682民初10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廖**,四川科恒置业有限公司,邓**
什邡市人民法院
2
2024-04-01
(2024)川0682民初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邓**,四川科恒置业有限公司,廖**
什邡市人民法院
3
2021-09-07
(2021)川0603民初45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陈*,张**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4
2021-05-19
(2021)川0603民初2390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5
2021-04-07
(2021)川0682民初653号
中介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吉**
什邡市人民法院
6
2021-04-07
(2021)川0682民初655号
中介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黄**
什邡市人民法院
7
2020-09-16
(2020)川0603民初246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志腾机械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8
2020-08-12
(2020)川0603民初2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志腾机械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9
2020-07-02
(2020)川0603民初3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什邡市恒枫天禾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10
2020-05-14
(2020)川0603民初3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什邡市恒枫天禾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06-17
(2021)川0603民初239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22
2021-04-07
(2021)川0682民初655号
行纪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6-22
2021-04-07
(2021)川0682民初653号
行纪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31
2021-01-28
(2021)川0603民初3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31
2021-01-28
(2021)川0603民初3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3
2020-08-17
(2020)川0603民初3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恒枫天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3
2020-12-11
(2020)川06民终13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什邡市恒枫天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16
2020-09-30
(2020)川0603民初246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志腾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1-24
2020-04-16
(2020)川0682民初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恒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7-08
2020-01-09
(2020)川0682执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54077.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什市监处罚〔2025〕207号
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经营活动。当事人2021年7月13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26日。\n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与盛世华庭小区物业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2024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6日。为该小区提供日常维护保养的工作人员为汪海波和邹林川,二人均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件。自2024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该小区单位内编号8-2-2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均未经该小区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截止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时间为10个月。\n再查明:当事人对盛世华庭A区电梯维保收费是2800元/部/年,当事人每14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经折算,8-2-2的电梯维保收费标准是90.3226元/台/次。故本案的违法所得为1896.774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96.7746元,罚款289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289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