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小明 | 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747741130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亚太大道6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4
(2026)浙0702行初42号
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浦江县人民政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6
(2023)浙0726破14号
申请破产重整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3
2021-11-17
(2021)浙0726民初43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诺醇实业有限公司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4
2021-10-27
(2021)浙0726民初34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5
2021-09-26
(2021)浙0726民初32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汇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6
2021-08-31
(2021)浙0726民初32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汇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7
2021-08-03
(2021)浙07民终34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7-19
(2021)浙0726民初21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王**,王**,王*,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浦江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9
2021-06-08
(2021)浙07民初1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磐安檀溪置业有限公司,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王*,王**,王**,项*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4-07
(2021)浙0726民初519号
合同纠纷
巨人(苏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2-12
(2017)浙0726民初35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融嘉木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6
2022-10-19
(2022)浙0726执21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17
2022-06-09
(2022)浙0726执2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诺醇实业有限公司、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4-16
2021-11-11
(2021)浙0726执24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4-15
2022-04-06
(2021)浙0726执44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海汇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3-22
2022-03-22
(2021)浙0726执43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31
2021-12-28
(2021)浙07执134号之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15
2021-10-29
(2021)浙0726民初34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35525.4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3-01
2021-02-04
(2021)浙07民辖终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1-03-01
2020-12-31
(2020)浙07民初1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0265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8-21
2020-07-28
(2020)浙0726财保537号
其它类型纠纷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裁定书
41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10号
2008年,当事人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土地征收获得浦江县仙华街道戴宅村以北地块(地块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用于堆放杂物,2024年8-9月期间,在该地块建设石料加工点但未投入使用,2025年3-4月份期间,当事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因石料加工点扩建需要,擅自在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戴宅村以北地块(地块二)北侧和东北侧的0031林班(小班号为00018)位置,把原本种植了乔木等植被的一般公益林林地开辟为石料加工点,用于打磨石料、堆放原材料和制成品,改变了林地用途,破坏了原有的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根据浦江县林信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浦林鉴2025-24号)显示,当事人未经审批在浦江县仙华街道戴宅村0031林班(小班号00018)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73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地权属为仙华街道戴宅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7242.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73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参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 号)附件1《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01条中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事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5亩以下,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属于情节严重阶次。
1、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肆仟肆佰捌拾伍元捌角整(¥54485.80)
54485.8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