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福乐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国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7MA5PC9B76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市监处罚〔2025〕37号
经查,灌阳县福乐家超市经营的化妆品产品名称:100年润发调理洗发露强韧养发,化妆品许可证:浙妆20160103,执行标准:GB/T29679,生产日期:20240829,使用期限:20270828,生产厂家: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规格:400ml/瓶。当事人与叠彩区美臣日用品经营部存在联营合作关系,由该经营部将相关普通化妆品投放于当事人超市内销售。当事人按实际销售情况提取利润,即每售出一瓶可获得销售价10%的分成。本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销售电脑系统导出的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28瓶,标称销售单价为48元/瓶;因存在促销打折等情形,实际销售金额合计1057.56元。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数据查询系统核实,涉案化妆品已无有效备案信息,于2023年4月28日已被注销生产备案。涉案货值金额1057.56元,违法所得1057.56元。
1.没收违法所得1057.56元;3.罚款1500元。罚没款合计:2557.56元。
1500.00元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2
灌市监处罚〔2025〕32号
经查,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从本地农户购进一批辣椒进行销售。该批辣椒经广西惠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根据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辣椒的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共购进辣椒3kg,购进价4元/kg,销售价是4.96元/kg。该批辣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4.88元。
本案货值金额14.88元,违法所得为14.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身份;
3.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和被委托关系。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7.询问笔录1份,佐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辣椒的事实;
8.福乐家超市商品采购单1份,证明该批辣椒购进数量及价格;
9.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批辣椒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0000049)1份,证明本局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编号:XBJ25450327641630249),证明抽样数量等;
1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505004-59)1份,证明本局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3.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发现食品问题积极整改情况;
14.减轻处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
以上相关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盖章或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88元;
2.罚款2500元。
以上合计2514.88元。
2500.00元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3
灌市监处罚〔2023〕78号
2023年7月10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受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鸡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BFSQD070122033C)显示: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0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2023年9月12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鸡蛋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从灌阳县晓红蛋品销售部购进,购进时没有查验食品合格证明。共购进该批次鸡蛋1件共12板,购进价215元/件,销售单价22.90元/板,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包括抽检的鸡蛋)。本案货值金额274.80元,违法所得274.80元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1份、福乐家超市商品验收入库单、福乐家超市销售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灌阳县晓红蛋品销售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灌阳县晓红蛋品销售部经营者陈晓红身份证、福乐家超市进货渠道整改措施、关于给予福乐家超市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等。
2023年9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市监罚告〔2023〕78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充分认识到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4.80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274.80元。
3000.00元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