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武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MAALXALPX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新化苗族彝族满族乡五星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6
(2025)黔0523民初2827号
劳动争议
丁**
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2
2024-11-01
(2024)黔0523民初4904号
劳动争议
李**
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三罚〔2026〕57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四采区排水措施斜井作业规程》要求,爆破前需安全检查,确认掘进工作面风筒吊挂是否牢固可靠。2026年3月30日,四采区排水措施斜井爆破作业,未按要求对风筒吊挂情况进行检查,爆破后该工作面第一节风筒被矸石挤压,风筒扭结,炮烟无法及时排出,导致四采区排水措施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尾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244ppm,时长58分57秒;2.抽查监控视频发现,2026年3月8日17时50分至18时,405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作业人员王建平和王军站在未打设临时支护的区域施工永久支护;3.31404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为沿空留巷,喷涂硅酸盐改性聚氨酯材料(A组分+B组分)进行堵漏,未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4.煤矿未制定2026年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救援预案。
1.给予警告,并处3.8万元的罚款(¥38,000.00);2.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3.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4.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
17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5-08
2
黔﹝金沙﹞煤监管罚﹝2026﹞7号
2026年1月26日至29日,金沙县能源局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存在:“1.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①抽查四采区排水措施斜井掘进工作面2025年10月27日9时49分、11月18日13时40分、11月22日14时27分、11月23日14时12分在放炮前安全员顾士省违规移动T2甲烷传感器视频监控。②2026年1月10日值班领导李庆海未对一个重点区域的视频回放查“三违”;2.2025年11月23日安全员顾士省违反规定在等炮时间不足30min的情况下进入四采区排水措施斜井掘进工作面(14时32分放炮,14时53分进入工作面);3.2025年11月23日安全员顾士省未携带人员位置标识卡下井到四采区排水措施斜井掘进工作面查看爆破情况;4.40401切眼掘进工作面巷道里程154m处顶板破碎,未及时加强支护;5.2026年1月13日至26日煤矿未按规定每天检查405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的行为,
1.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警告。
160000.00元
金沙县能源局
2026-04-14
3
金林罚决字﹝2025﹞第5号
2008年开始贵州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一号井)在金沙县化觉苗族满族乡五星村因进行矿区建设过程中,擅自违法使用林地4.09亩。
1.责令贵州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限期在2026年12月31日前,对破坏到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给予0.0589h㎡公益林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记5890元人民币;给予被破坏的0.2726h㎡(合4.09亩)林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54520.00元人民币。
60410.00元
金沙县林业局
2026-01-27
4
金林罚决字﹝2025﹞第6号
2009年开始贵州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在金沙县安乐乡平子安寨村因进行矿区建设过程中,擅自违法使用林地3.99亩。
1.责令贵州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二号井)在2026年12月31日前,对破坏到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给予3.99亩公益林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79740.00元人民币。
79740.00元
金沙县林业局
2026-01-27
5
矿安监黔煤执三罚〔2025〕228号
1.2025年10月29日早班四采区轨道大巷2#柴油单轨吊机车司机未配备通信装置;2.四采区泄水巷870m处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3.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巷道里程75m处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0.2m;里程85m至150m段吊椅中心至带式输送机突出部分距离为0.5m(小于0.7m);4.31404回风巷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巷道里程420m处顶板破碎,形成网兜,未加强支护;5.轨道线路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及检修。31404回风巷15m处轨道被煤泥掩埋未及时处理。
1.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2.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3.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4.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5.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1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1-13
6
黔〔金沙〕煤监管罚〔2025〕91号
1.31404运输巷使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机头处未设置越位保护装置;2.四采区排水进风斜井地面集中空气压缩机站储气罐被阳光直晒,且储气罐出口管路上未加装释压阀;3.405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式带式输送机机头有一组防跑偏装置失效。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5000.00元
金沙县能源局
2026-01-05
7
金市监处[2025]40号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机电矿长刘家吉受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武杰的委托接受了调查。经过调查确认,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两台特种设备(一台叉车及一台储气罐)每天都有在使用,该公司厂区内仅有一台叉车,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台叉车正在使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叉车铭牌严重磨损,无法看清设备代码、出厂编号等相关信息,经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机电矿长刘家吉确认,上述叉车是2023年2月23日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册代码:51105224242022110004,该叉车上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检验到期之后当事人没有申请检验,所以无法提供上述叉车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有效检验合格资料。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厂区发现的一台在用的储气罐,罐体铭牌上标有设备代码:217031040202021662,产品编号:20ANA305,注册登记日期:2021年8月30日,该公司也没有申请检验,所以也无法提供该台储气罐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有效检验合格资料。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1-2016》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由于当事人管理人员更换,交接不及时,导致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对相关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有效的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且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特种设备正在使用。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同时也对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9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矿区内检查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5年1月8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4、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矿区内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5、《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金市监强字〔2024〕XH-60号及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台叉车及一台储气罐)进行查封的事实。
罚款3.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8
2024117
该公司于2009年开始,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金沙县安洛乡坪子寨村违法占地14091平方米建设水泥房、磅房、办公楼、宿舍楼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没收该公司位于金沙县安洛乡坪子寨村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范围详见《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2006-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没收内容详见《物品清单1》; 2.限该公司自收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安全拆除位于金沙县安洛乡坪子寨村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9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拆除范围详见《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2006-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拆除内容详见《物品清单2》; 3.对该公司位于金沙县安洛乡坪子寨村非法占用的土地(14091平方米),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033平方米,罚款标准15元/㎡,罚款金额75495元;涉及一般耕地2882平方米,罚款标准10元/㎡,罚款金额28820元;涉及其他土地6176平方米,罚款标准5元/㎡,罚款金额30880元;合计罚款135195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壹佰玖拾伍元)。
135195.00元
金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5-01-21
9
黔〔金沙〕煤安罚〔2023〕359、359a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作业。2023年12月23日早班运输人员在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网片过程中,网片将31403回风巷第3节风筒挂破后,更换风筒时现场操作人员未在《314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更换风筒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更换,导致314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5断续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报警时长分别为20秒、1分08秒,报警浓度分别为1.04%、1.08%,最大报警浓度为1.08%,累计报警时长为1分28秒,违反《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规定;2.31403回风巷为原3140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沿空留巷,31403回风巷在维修期间未采取防止从巷道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1.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号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对通风队长郝强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7,500.00)的行政处罚;2.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号井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金沙县能源局
2024-04-30
10
黔〔金沙〕煤安罚〔2024〕6号、6a号、6b号、6c号
1.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支护顶帮:①现场检查时,四采区轨道大巷迎头往后约3m处有一根锚索外露长度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150mm~250mm(实际为300mm);②21407运输巷在k0+510m、530m处各有一根锚杆支护失效;2.未对四采区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2023年12月份地质预报进行期末总结。
1.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掘进队队长高生辉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掘进队队长马雨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2.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地测副总工程师丁洪贵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的行政处罚。
72500.00元
金沙县能源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