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树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22695607668W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民乐县洪水镇新丰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3
(2023)甘07民终454号
合同纠纷
樊**,樊**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27
(2022)甘0722民初22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樊**,樊**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乐县人民法院
3
2022-12-27
(2022)甘0722民初2204号
合同纠纷
樊**,樊**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乐县人民法院
4
2022-09-08
(2022)甘0722民初2180号
侵权责任纠纷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民乐县人民法院
5
2022-06-15
(2022)甘0722民初1329号
侵权责任纠纷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民乐县人民法院
6
2022-06-08
(2022)甘0702民初420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陈**,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7
2022-06-08
(2022)甘0722民初147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李**
樊**
民乐县人民法院
8
2021-05-17
(2021)宁0202民初49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杜**
韩**,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9
2021-05-17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杜**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1-02-23
(2021)宁0202民初49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杜**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5-25
(2021)宁0202民初49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杜**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立福
裁判文书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
2021-02-1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杜**
韩**,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1
2022-12-23
(2022)甘0722民初30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14983.24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29
2023-04-10
(2023)甘07民终91号
返还原物纠纷
王**、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10-13
2022-09-09
(2022)甘0722民初2176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30
2022-06-02
(2022)宁02民申1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韩**、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29
2022-06-15
(2022)甘0722民初1329号
侵权责任纠纷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01
2022-05-27
(2022)甘0722民初103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2-28
2021-11-03
(2021)甘民申2149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0-19
2021-07-20
(2021)甘0722执11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雒**、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0-14
2020-09-04
(2020)甘0722民初22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雒*、张**等樊**、樊**、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46740.3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9-30
2021-07-09
(2021)甘0702民初38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章**等章**、民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税稽罚﹝2025﹞10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09309.5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4654.76元,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465.4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32.75元,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262342.8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1171.42元,合计188558.93元。
188558.93元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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