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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万顺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鹏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AH3TH8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八里湖总场街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15
(2023)鄂1126民初17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操**,朱**,操**,操**,操**
汪**,蕲春县万顺百货超市
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223号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于涉案“生姜”和“沃柑”系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在漕河镇七里桥鄂东食用农产品大市场随机采购,不记得购进商家,亦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相关检验报告。其中“生姜”购进10KG,进价是9元/KG, “沃柑”购进20KG,进价是4元/KG.共计花费170元。上述两款食用农产品经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5〕035号)及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生姜”和“沃柑”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批次“生姜”销售价格为9.8元/KG,“沃柑”销售价格为5元/KG。故你涉嫌经营不合格的“生姜”和“沃柑”货值金额共计198元,故违法所得为198元。 当事人未查验涉案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2、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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