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振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GUUTM5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培罗成商业广场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9
(2024)浙0212民初1365号
合同纠纷
林**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38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不符合《宁波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101.1元;2、没收违法所得1098.9元;3、没收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袋30个。以上三项合计,共计罚没款22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101.1元;2、没收违法所得1098.9元;3、没收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袋30个。以上三项合计,共计罚没款2200元。
1101.1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2
甬鄞市监处罚﹝2023﹞89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8日,当事人从某公司某分公司购进“木鲜子鲜鸡蛋”与“小李子草鸡蛋”各18盒(每盒均为9枚),包装盒上均标有“2023年03月06日”“保质期:常温下30天”“生产日期:见标签”等字样,购进价格分别为9.6元/盒、10.2元/盒,销售价格分别为12.90元/盒、10.90元/盒。2023年4月6日,当事人仍将上述11盒“木鲜子鲜鸡蛋”与“小李子草鸡蛋”2盒陈列在食品货架上销售,其中6盒“木鲜子鲜鸡蛋”与“小李子草鸡蛋”1盒当日被消费者购买。至2023年4月6日被本局查获,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1.1元,违法所得13.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5元。(二)罚款10000元。以上二项合计,共计罚没款10020.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5元。(二)罚款10000元。以上二项合计,共计罚没款10020.5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