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91530113MACD70E83P(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英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3MACD70E83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谷街道起嘎移民搬迁创业就业基地主楼4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2025)云0113民初2402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金*
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1
(2024)云0113民初68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饶**
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7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金*
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5
(2024)云0113民初68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饶**
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5
(2024)云0113民初68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杨**
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4
2024-04-25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饶**
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5
2024-04-25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杨**
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东处罚〔2024〕18008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经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当事人《企业登记管理档案》中:全资股东:中核(成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住所为:昆明市东川区碧谷街道起嘎移民搬迁创业就业基地主楼401。根据当事人企业登记管理档案中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中写明的公司住所,我局信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到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核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发现该公司住所地址是另一家公司的办公场所,当事人未取得该地址的使用权,申情登记的住所信息与实际不一致。当日,我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该公司列入异常名录。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提供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在现场找到该公司的登记住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期间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金英及当事人工商联络员,要求当事人就其公司名称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假冒中央企业名单(第三批)中及住所情况,提供情况说明。2023年9月4日、9月5日当事人的授委托人向我局提供了加盖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关于下属单位被列为“假冒国企”处理方案》和《关于部分下属子公司被列为“假冒国企”的情况说明》两份文件,未能提供住所证明情况。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发函至昆明移民后扶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协助核查,2023年9月15日我局收到昆明移民后扶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回复,称昆明市东川区碧谷街道起嘎移民搬迁创业就业基地厂房及办公楼是昆明市东川区发展改革局委托其管理和使用,昆明市东川区碧谷街道起嘎移民搬迁创业就业基地主楼401系其全资子公司云南邦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从未租赁给中核(云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所使用。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公司成立后,当事人是否在当地开展了经营活动,于2024年1月31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东川区税务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请求税务部门予以核实。2024年2月2日,税务部门向我局送达了“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税款及附加费种净入库情况表”。经核实,公司自成立以来,截止至2024年2月1日,该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了印花税两笔、车船税一笔。因联系不到公司法人代表,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我局的登记监管系统,联系到了该公司原人事经理、工商联络员。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该人员陈述该公司成立时提供的《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中的住所,当事人从未在该住所开展过经营活动,且未取得该住所的使用权。 另我局针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两份文件是否是由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于2023年9月13日发函至北京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2023年10月7日、10月10日我局收到北京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及情况说明:1、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否认上述两份文件为该公司出具;2、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称与中核(成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关系。我局执法人员将北京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核实有关相关材料的情况说明》中的盖有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与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下属单位被列为“假冒国企”处理方案》和《关于部分下属子公司被列为“假冒国企”的情况说明》两份文件中的所盖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两份文件中的印章与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文件中的印章不一致。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否认上述两份文件为该公司出具并称其与中核(成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中核(云南)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关系。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执法人员根据以上事实,按照综合整治假国企央企行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假材料,涉嫌伪造并使用公司印章的线索,移送东川区公安局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0.00元
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9-0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