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云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772360321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6
(2023)赣0982民初2566号
合同纠纷
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
刘**,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世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3
2018-11-16
(2018)赣09民终2045号
劳动争议
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11
2018-09-10
(2018)赣0982民初2185号
劳动争议
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与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97255.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9-17
2017-08-25
(2016)赣0982民初6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与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93.42元
民事案件
4
2018-04-12
2017-12-01
(2017)赣09民终14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5﹞132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飞弘牌高钙驼奶营养粉、高钙羊奶营养粉、高钙牛奶营养粉、澳力健牌益生菌驼奶高钙蛋白粉产品的类别均为冲调类方便食品,上述四种产品包装正面凸出食品名称分别为“新疆奶源高钙驼奶营养粉”并画有骆驼及奶图案、“新西兰进口奶源高钙羊奶营养粉”并画有羊及奶图案、“俄罗斯进口奶源高钙牛奶营养粉”并画有奶牛及奶图案、“益生菌驼奶高钙蛋白粉”并画有骆驼及奶图案,该产品食品名称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为乳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的要求,且飞弘牌高钙驼奶营养粉、高钙羊奶营养粉、高钙牛奶营养粉三种产品配料表中乳味风味粉由豆奶粉、植脂末、麦芽糊精三种原料组成,属于复合配料,且投入量占比97.25%,标签中乳味风味粉未展开表示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要求,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料查验材料,其添加的羊乳粉实际产地来源于荷兰,非新西兰产地,故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飞弘牌高钙驼奶营养粉、高钙羊奶营养粉、高钙牛奶营养粉、澳力健牌益生菌驼奶高钙蛋白粉产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 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日分别生产飞弘®高钙驼奶营养粉36罐、飞弘®高钙羊奶营养粉36罐、飞弘®高钙牛奶营养粉36罐,规格均为1kg,均以18元/罐的价格全部售完,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944元,因飞弘®高钙驼奶营养粉、飞弘®高钙羊奶营养粉、飞弘®高钙牛奶营养粉三个产品生产成本价格分别为15.919元/罐、12.819元/罐、11.719元/罐,故违法所得为487.548元;于2025年9月20日生产出飞弘®高钙羊奶营养粉半成品39kg,因该原料的价格折算为8.769元/kg,故半成品货值金额为341.991元;于2025年9月21日印刷澳力健®益生菌驼奶高钙蛋白粉铁罐2503听,其自述印刷费为1.5元/听,故上述涉案包材货值金额为3754.5元;于2025年10月2日生产出飞弘®高钙羊奶营养粉72包、飞弘®高钙牛奶营养粉72包,规格均为850g,均以12元/包的价格全部售完,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28元,因飞弘®高钙羊奶营养粉、飞弘®高钙牛奶营养粉二个产品生产成本价格分别为9.19615元/包、8.26115元/罐,故违法所得为471.0744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7768.491元,违法所得总金额为958.6224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8日要求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云平对其公司生产的产品要求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记录、留样,且停止生产标签虚假的产品,其拒不整改,于2025年10月2日继续生产标签虚假的产品,且未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记录、留样,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云平月薪1740元,2024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20880元。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58.6224元; 三、处罚款42000元; 四、对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云平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共计20880元。
6288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2
宜市市监稽食处罚〔2024〕87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有机米粉钙铁锌配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9.32元;2.并处罚款75000元。罚没金额合计76569.3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完成出厂检验即进行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5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